住建部就“危大工程” 相关问题做出答疑,汇总整理如下:
问题1: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中得其中机械是否包括流动式起重机械(如汽车吊、履带吊等定型设备)?
2.300kN是指起重设备安拆过程中的设备零部件重量,还是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额定起重能力(工作能力)?
回复:1.根据GB/T20776-2023《起重机械分类》,流动式起重机属于起重机械。
2.建办质〔2018〕31号文“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强调的是“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3.起重量300kN及以上,是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
问题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属于危大工程,具体是指哪些形式?
回复:一、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进行的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设备设施安装等工程。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有关规定,需采用常规起重机械辅助安装的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问题3: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建办质〔2018〕31号中。规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其中的7.5是: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请问这个重量是单指结构本身还是包含了吊装的吊具和索具?
回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规定中所称“重量”为单件起吊重量,不包括施工过程使用的吊具、索具等工器具重量。
问题4:您好,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那么是要求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同时存在吗?还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即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期待并感谢您的指导。
回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是指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非常规吊装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问题5:目前很多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因项目紧急,短期内自身招聘不到合适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么会通过第三方安全机构借调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场安全人员紧缺的问题,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
回复:根据《建筑施工PG国际,pg,PG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PG国际,pg,PG确立劳动关系,并经PG国际,pg,PG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安管人员”应当受聘于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
问题6:根据37号令,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这里文中的“按照规定”是指哪个文件规定?
回复: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可参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准和文件。
2.《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可参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及《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等,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还需符合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及文件规定。
问题7:依据住建部37号令第十七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其巡视内容具体为那几个方面,本人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接受外部单位检查,各单位对巡视旁站的具体要求均未统一,在此提出疑问,巡视旁站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回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第十七条中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部令明确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旨在通过现场巡视观察现场施工环境,及时发现、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在具体实践中,工程参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安全巡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执行,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管控。
来源:施工安全隐患对标